第六节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九○年五月十七日会议讨论决定:
吕乃平 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;
朱如金 任县工业交通局局长
李嘉旺 任县统计委员会主任;
崔庆鹏 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;
苏华祥 任县农业局局长;
刘招发 任县林业局局长;
陈尤金 任县水利电力局局长;
夏自轩 任县广播电视局局长;
侯发先 任县计划委员会主任;
陈运廷 任县物价局局长;
杨肇强 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;
包继贤 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;
陶学万 任县轻手工业管理局局长;
陆思选 任县卫生局局长;
文应柱 任县教育局局长;
晏样国 任县文化局局长;
吕庆荣 任县粮食局局长;
王清林 任县财政局局长;
张光汝 任县商业局局长;
朱如启 任县农林水办公室主任;
李选芳 任县地震办公室主任;
孔样志 任县劳动局局长;
朱发顺 任县人事局局长;
高金宝 任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;
杨光铨 任县监察局局长;
周均平 任县审计局局长;
代文朝 任县司法局局长;
孙兴凯 任县公安局局长;
严明沛 任县民政局局长;
许如茂 任县财粮贸办公室主任;
方建炳 任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;
吕友权 任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;
徐发兴 任县工业交通办公室主任
晏光德 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;
李启献 任县畜牧局局长;
高绍尧 任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;
符世凯 任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;
张庆昌 免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;
范春发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;
免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;
范云和 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;
免去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职务;
赵希元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
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
陈学龙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人大常委会主任、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九○年七月二十六日会议讨论决定:
钱光能 任县经济协作办公室主任;
刘大德 任县土地管理局局长;
李龙苍 免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;
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程培仁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(正科职);
王廷富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;
史玉衡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;
朱跃勋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;
毛华新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;
宁 浩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李继寰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浦承斌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林文洪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张克俭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赵顺文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王家邦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徐玉兰 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陈尤武 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(正科职);
徐天位 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;
蒋文恩 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;
王廷禹 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;
孔祥贤 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张正华 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征科职);
胡有问 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;
刘稳芝 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;
李招玉 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
吴少平 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;
濮惠芝 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。
高家选 任田坝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审判员;
陈永剑 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晏廷鹏 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樊献勇 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顾正碧 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九○年九月二十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桂保信 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;
崔向扩 免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榕城法庭庭长职务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九○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会议讨论决定:
张荣柏 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;
冯建平 任县工业局局长;
朱如金 任县交通局局长;
钱光显 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;
杨承伟 任县农业局局长。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,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,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会议讨论决定:
丁仕发 任县人大常委会力公室主任;
吴少平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,
免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;
胡文良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;
耿慧芬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咋委员会委员;
周全贵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付承刚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;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一力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会议讨论决定:
方玉碧 任县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主任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,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林耘野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;
高庆华 任宣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;
王建恩 任宣威县林业局局长。
张天福 任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(兼);
孙晓红 任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;
丁映波 任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(兼);
丁菊芬 任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(兼);
吕文波 任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;
王廷富 免去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会议讨论决定:
赵吉堂 任榕城人民法庭副庭长、审判员;
戴 虎 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徐天富 免去文兴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。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会议讨论决定:
何兆先 任宣威县教育委员会主任;
宁德垒 任宣威县司法局局长;
宁德勤 任宣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;
王宗苍 任宣威县统计委员会主任;
文应柱 免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职务。
李嘉旺 免去宣威县统计委员会主任职务。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会议讨论决定:
郭 跃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。
高连勋 任来宾煤矿人民法庭审判员、庭长;
刘德武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田坝人民法庭副庭长;
金永德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乐丰人民法庭副庭长;
龙维尧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倘塘人民法庭副庭长;
范开虎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马桂华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舒承宏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柏科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徐玉秀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冷益进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 萍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加柱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胡长辅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绍平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叶庆玮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吴光辉 任云南氮肥厂人民法庭审判员;
佳保信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;
刘德现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;
晏廷鹏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;
范太荣 任羊场人民法庭庭长;
洪绍流 任龙潭人民法庭庭长;
刘正茂 任落水人民法庭庭长;
刘兴荣 任板桥人民法庭庭长;
沈庆高 任来宾人民法庭庭长;
白照阳 任宝山人民法庭副庭长;
李学界 任西泽人民法庭副庭长;
孙和熙 任田坝煤矿人民法庭庭长;
赵云舒 免去田坝煤矿人民法庭庭长职务;
段朝启 免去来宾煤矿人民法庭庭长、审判员职务;
李世刚 免去倘塘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;
刘绍荣 会议决定接受本人申请辞去云南氮肥厂法庭副庭长职务。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赵 艾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;
吕庆荣 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,免去宣威县粮食局局长职务;
何应明 任宣威县粮食局局长。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会议讨论决定:
唐兴志 免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;
孙兴凯 免去宣威县公安局局长职务
张锡栋 任宣威县公安局局长;
母其勇 任宣威县人防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。
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,根据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名,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会议讨论决定:
丁仕发 免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;
吴少平 免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王任委员职务;
陈尤武 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程培仁 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张正华 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孙晓红 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;
杨绪庚 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;
浦绍武 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。
李正尧 因调曲靖统战部工作,本次会议决定,同意本人辞去宣威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。
陈世贵 本次会议决定,陈世贵副县长代理宣威县人民政府县长。
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
更新时间:2015-11-27 来源: 作者:
上一篇:关于组织部分县人民代表视察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总结报告
下一篇:关于贯彻实施《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》决议
分享到:
收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