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节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情况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会议讨论决定:
宁明功任 宣威县工交办公室主任;
朱如启 任宣威县农办主任;
陈兴昌 任宣威县财办主任;
侯发先 任宣威县计委主任;
陶学万 任宣威县轻手工业管理局局长;
吕友权 任宣威县农牧业局局长;
高万虎 任宣威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;
夏自轩 任宣威县广播电视局局长;
文应柱 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;
吕乃平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;
李继现 任宣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;
马品松 任宣威县民委主任;
浦承佩 任宣威县科委主任;
陈正启 任宣威县体委主任;
杨万林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;
周均平 任宣威县审计局局长;
李嘉旺 任宣威县统计局局长;
孙兴凯 任宣威县公安局局长;
杨舜华 任宣威县民政局局长;
吕庆荣 任宣威县粮食局局长;
包继贤 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;
蔡兴汉 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;
朱如金 任宣威县工交局局长;
龙学清 任宣威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;
陈尤金 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;
何祥旺 任宣威县文化局局长;
徐恩佑 任宣威县卫生局局长;
孙应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八七年七月四日会议讨论决定:
刘招发 任宣威县林业局局长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八七年九月六日会议讨论决定:
高绍尧 任宣威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会议讨论决定:
陈学安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张绍聪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浦仕宏 免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会议讨论决定:
代文朝 任宣威县司法局局长;
朱发顺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;
杨万林 免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杨光铨 任宣威县监察局局长;
钱光能 任宣威县土地管理局局长;
严明沛 任宣威县民政局局长;
范春发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;
蔡昌虎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,审判委员会委员;
王利邦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,审判委员会委员;免去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;
刘德现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;
詹王文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执行庭副庭长;
樊伦贤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周金贵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范云和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刘正茂 任宣威落水人民法庭副庭长;
徐天富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,文兴人民法庭副庭长;
沈庆高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,羊场人民法庭副庭长;
李世水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,板桥人民法庭副庭长;
洪绍流 任宣威龙潭人民法庭副庭长;
李世刚 任宣威倘塘人民法庭副庭长;
崔向扩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来宾人民法庭副庭长;
张庆国 任宣威格宜人民法庭庭长;
管仕贵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;
牛开祥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,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会议讨论决定:
崔庆鹏 任宣威县社保局局长;
邵才兴 免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职务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八年七月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杨肇强 任宣威县科委主任;
柴家增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符宗林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黄玉文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显科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凡惠贤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张选仁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朱如国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徐忠弼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刘兴荣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会议讨论决定:
宁明功 免去宣威县工交办公室主任职务,任宣威县经济研究中心主任;
唐兴志 任宣威县工交办主任;
陆思选 任宣威县卫生局局长;
刘朝双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李连兴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高财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王文艺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,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,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会议讨论决定:
陈庆万 免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职务;
吴少平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科科长;
程培仁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会议讨论决定:
晏祥国 任宣威县文化局局长;
王文艺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管彦武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蔡自敲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职务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吕友权 免去宣威县农牧业局局长职务;
苏华祥 任宣威县农牧业局局长;
徐发兴 任宣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;
李嘉旺 任宣威县统计委员会主任;
孙佳泽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会议讨论决定。
蔡兴汉 免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职务;
王清林 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;
朱发顺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;
张光汝 任宣威县商业局局长;
李选芳 任宣威县地震办公室主任;
保美琼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九○年一月十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李世永 免去板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;
高连勋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
崔向扩 免去来宾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,任榕城人民法庭庭长;
沈庆高 免去羊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,任来宾人民法庭副庭长;
范太荣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羊场人民法庭副庭长;
白照阳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刘兴荣 任板桥人民法庭副庭长;
黄吉刚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学界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袁文照 任羊场矿区人民法庭庭长;
袁孟昌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顾华斌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范开国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宁德稳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九○年三月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刘录发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。
朱发顺 免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,任宣威县人事局局长;
孔祥志 任宣威县劳动局局长;
高金宝 任宣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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