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节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
宣威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事任免情况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会议讨论决定:
李再钧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;
赵希元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;
徐玉兰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;
李加洪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;
周金贵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;
杨通林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;
范云和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;
牛开祥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;
范春发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管仕贵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世刚 任宜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孙承买 任云南氮肥厂人民法庭庭长;
范尚平 任云铸一厂人民法庭庭长;
刘云琪 任云铸一厂人民法庭审判员;
袁文照 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审判员。
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吕乃平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;
田家发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;
王祥敏 任宣威县司法局局长;
马品松 任宣威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;
陈正启 任宣威县体委主任;
周均平 任宣威县审计局局长;
李嘉旺 任宣威县统计局局长;
侯发先 任宣威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;
凡兴阶 任宣威县税务局局长;
李继现 任宣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;
杨舜华 任宣威县民政局局长;
文应柱 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;
何样旺 任宣威县文化局局长;
陈佑德 任宣威县农业局局长;
高永富 任宣威县林业局局长;
徐恩佑 任宣威县卫生局局长;
朱如金 任宣威县工交局局长;
孙怀照 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;
刘盛金 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;
陈兴昌 任宣威县商业局局长;
浦承佩 任宣威县科委主任;
吕庆荣 任宣威县粮食局局长;
蔡兴汉 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;
龙学清 任宣威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;
王明远 任羊场煤矿矿区法庭庭长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会议讨论决定:
陈东友 任宣威县公安局局长;
王智金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,检察委员会委员;
王庆武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丁文仁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李文辉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崔茂云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凡兴平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田友俊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阿福祥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杨沃林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王利邦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;
李再钧 免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。
王利邦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。
赵兴贤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
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八月六日会议讨论决定:
徐招升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张庆国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王正兴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何学法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,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张庆昌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;
陈尤武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科副科长;
陈庆万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财经科副科长;
邵才兴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。
文应柱 免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职务。
浦仕宏 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副庭长;
王明远 免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会议讨论决定:
李钧国 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;
刘盛金 免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职务;
陈尤金 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;
庄 超 任宣威县经济协作办公室主任。
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,根据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孔祥贤 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科副科长。
董祥珊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、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会议讨论决定:
洪绍宪 任云南铸造厂人民法庭副庭长:
陈学龙 任云南铸造厂人民法庭审判员;
舒忠银 免去来宾煤矿人民法庭庭长职务;
段朝启 任来宾煤矿人民法庭庭长;
杨万林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;
牛建勇 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徐文柱 任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八七年三月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孙怀照 免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职务;
包继贤 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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