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节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
更新时间:2015-11-27    来源:   作者:   

第六节 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
 
宣威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事任免情况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会议讨论决定:
李再钧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;
赵希元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;
徐玉兰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;
李加洪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;
周金贵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;
杨通林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;
范云和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;
牛开祥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;
范春发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管仕贵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李世刚    任宜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孙承买    任云南氮肥厂人民法庭庭长;
范尚平    任云铸一厂人民法庭庭长;
刘云琪    任云铸一厂人民法庭审判员;
袁文照    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审判员。
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吕乃平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;
田家发   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;
王祥敏    任宣威县司法局局长;
马品松    任宣威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;
陈正启    任宣威县体委主任;
周均平    任宣威县审计局局长;
李嘉旺    任宣威县统计局局长;
侯发先    任宣威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;
凡兴阶    任宣威县税务局局长;
李继现    任宣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;
杨舜华    任宣威县民政局局长;
文应柱    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;
何样旺    任宣威县文化局局长;
陈佑德    任宣威县农业局局长;
高永富    任宣威县林业局局长;
徐恩佑    任宣威县卫生局局长;
朱如金    任宣威县工交局局长;
孙怀照    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;
刘盛金    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;
陈兴昌    任宣威县商业局局长;
浦承佩    任宣威县科委主任;
吕庆荣    任宣威县粮食局局长;
蔡兴汉    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;
龙学清    任宣威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;
王明远    任羊场煤矿矿区法庭庭长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会议讨论决定:
陈东友    任宣威县公安局局长;
王智金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,检察委员会委员;
王庆武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丁文仁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李文辉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崔茂云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凡兴平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田友俊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阿福祥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杨沃林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王利邦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;
李再钧    免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。
王利邦   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。
赵兴贤   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
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八月六日会议讨论决定:
徐招升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张庆国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王正兴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;
何学法  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,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会议讨论决定:
张庆昌   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;
陈尤武   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科副科长;
陈庆万   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财经科副科长;
邵才兴   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。
文应柱    免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职务。
浦仕宏    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副庭长;
王明远    免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会议讨论决定:
李钧国    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;
刘盛金    免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职务;
陈尤金    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;
庄  超    任宣威县经济协作办公室主任。
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,根据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孔祥贤    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科副科长。
董祥珊   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、县人民政府县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会议讨论决定:
洪绍宪    任云南铸造厂人民法庭副庭长:
陈学龙    任云南铸造厂人民法庭审判员;
舒忠银    免去来宾煤矿人民法庭庭长职务;
段朝启    任来宾煤矿人民法庭庭长;
杨万林   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;
牛建勇    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徐文柱    任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,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一九八七年三月八日会议讨论决定:
孙怀照    免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职务;
包继贤    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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